(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关根、、何关根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何关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楼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关根,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四区**号。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太湖路389号。负责人:吕典恺,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关根、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审判员 张 田 善审判员 孙 余 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