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岗、杨佳红担保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岗,杨佳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泉,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立,成都市锦江区合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岗,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佳红,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岗、杨佳红担保追偿权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刘岗、杨佳红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