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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冠军,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军。委托代理人:王飞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恒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金海。委托代理人:张惠仙、张欢。上诉人王冠军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9)嘉海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冠军于2009年12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纠纷已止。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冠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冠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元芬审 判 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褚 翔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