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与张钟平、苏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张钟平,苏春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玉兴东路30号。负责人王世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振云,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员工,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东路30号。被告张钟平,港镇陈屿东居。被告苏春凤,港镇陈屿岗仔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与被告张钟平、苏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