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江君与章勇炳、周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江君,章勇炳,周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3号原告:龚江君,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华塘村三百号。委托代理人:蒋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炳,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上章村69号。被告:周秀红,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48号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邵云舟,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江君与被告章勇炳、周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龚江君申请笔迹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