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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龚江君与章勇炳、周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江君,章勇炳,周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953号原告:龚江君,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华塘村三百号。委托代理人:蒋宇,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炳,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上章村69号。被告:周秀红,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148号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邵云舟,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江君与被告章勇炳、周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龚江君申请笔迹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