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骆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骆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15号原告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季德南,系董事长。被告骆栋,经商,稠城街道城中中路34幢105。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神龙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