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直路××号。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 明 善审判员 叶志伟代理审判员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盛 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