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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直路××号。法定代表人:童××。本院在审理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夏    明    善审判员 叶志伟代理审判员吴项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盛    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