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俊峰与陈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峰,陈桂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原告:方俊峰,市苏溪镇胡宅村7组。被告:陈桂阳,市廿三里街道埠头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方俊峰与被告陈桂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桂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俊峰起诉称:2008年1月23日,陈仁斌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8年1月23日到2008年3月23日,利息为二分,如逾期不归还借款,借款人应从借款之日起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承担催收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被告为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该笔借款到期后,陈仁斌未按约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的利息自2007年8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18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其中50000元借款本息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被告陈桂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方俊峰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陈桂阳出具的借条二份,证明被告于2007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07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共计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发票两张及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陈桂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8月12日,被告陈桂阳向原告方俊峰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于2007年9月11日前归还,并约定借款人如逾期,借款人应当从借款之日起,向方俊峰支付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承担方俊峰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007年9月30日,被告陈桂阳又向原告方俊峰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陈桂阳向原告方俊峰共计借款200000元,该款被告陈桂阳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方俊峰为实现50000元借款的债权,花费律师费3000元,并于2009年9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陈桂阳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及时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方俊峰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桂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桂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俊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的利息从2007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8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陈桂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