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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1942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冷某某,女,汉族,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