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道康、陈道康为与被告李前兴、健娃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与李前兴、浙江健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康,李前兴,浙江健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874号原告陈道康,浦镇百丈中路42号。被告李前兴,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拄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双锋街43号。被告浙江健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后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前兴,董事长。原告陈道康为与被告李前兴、健娃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9日和200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道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前兴、健娃娃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前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道康诉称,2008年6年24日,被告李前兴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由被告健娃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前兴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08年6月24日暂算至2009年6月24日止),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共计人民币1240000元;二、判令被告健娃娃公司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前兴偿还借款计人民币98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自2008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健娃娃公司对被告李前兴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前兴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健娃娃公司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6月24日,被告李前兴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计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由被告健娃娃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借款时,原告交付给被告李前兴人民币980000元。被告李前兴借款后,至今没有偿付借款及利息,担保人健娃娃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双方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被告李前兴的公安查询函、被告健娃娃公司的工商登记各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李前兴、健娃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前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李前兴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健娃娃公司虽然为被告李前兴向原告陈道康借款设定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被告李前兴作为健娃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个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健娃娃公司的担保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诉讼中原告陈道康确认被告李前兴借款时所设立的担保未经被告公司股东会商讨决议,因此陈道康和健娃娃公司在被告李前兴借款时都应当知道健娃娃公司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案借款担保无效,双方均有对等的过错,健娃娃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为李前兴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现原告主张被告健娃娃公司在李前兴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前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道康借款人民币98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浙江健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前兴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被告李前兴负担,被告健娃娃公司对被告李前兴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