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傅×。被告赵××。被告吴××。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1月16日以另有当事人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案件(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在本院受理,为方便审理为由,请求并案审理,而对本案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