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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赵××,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朱××。委托代理人傅×。被告赵××。被告吴××。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1月16日以另有当事人及法律关系均相同的案件(2009温瑞商初字第1871号)在本院受理,为方便审理为由,请求并案审理,而对本案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