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225号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叶××。被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杭州××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