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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黄传飞审 判 员  周开成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