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长 黄传飞审 判 员 周开成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