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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55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钟成德、李水养等与丁德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德,李水养,谢金英,钟雅琴,钟聪强,丁德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5538号原告钟成德。原告李水养。原告谢金英。原告钟雅琴。法定代理人谢金英。原告钟聪强。法定代理人谢金英。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浩进。被告丁德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明辉。委托代理人陶冶。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成德、李水养、谢金英、钟雅琴、钟聪强诉被告丁德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成德、李水养、谢金英、钟雅琴、钟聪强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成德、李水养、钟雅琴、钟聪强撤回对被告丁德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华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