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童松松与赵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松松,赵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451号原告童松松,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浦江县前吴乡罗塘村5号。委托代理人金海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林,前吴乡上赵村139号。原告童松松与被告赵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松松诉称:2009年9月25日,被告把浙g×××××车辆卖给了原告童松松,车辆价格为220000元人民币,当时签订协议一份。之后,原告付清了车辆价款,被告也把该车交付给了原告。但至今为止,被告一直未履行车辆过户义务。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浙g×××××轿车归原告所有;3、被告履行车辆过户协助义务。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2009年9月25日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将车卖给原告及原告已将购车款付清的事实。2、提交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0月11日、10月20日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本案诉争车辆已交付给原告且已经由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事实。被告赵江林辩称:轿车是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买来的,包括保险等全部做好需人民币280000元左右,车子价值236800元,是按揭付的,首付110000元多,按揭是每月付7000元,两年付清。2009年9月25日被告将车以价款220000元出卖给原告,并签订买卖协议,同年10月初将车交付给原告使用。12月2日原告付清了全部的车款,由于被告在外地做生意,加上车较便宜卖给了原告,所以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赵江林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给付了全部车款及被告也已将车交付给原告使用。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童松松与被告赵江林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浙g×××××轿车归原告童松松所有;三、由被告赵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童松松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审 判 员 倪如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