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徐磊磊与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徐磊磊,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素霞,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述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思军,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磊磊诉被告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徐磊磊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