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与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原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