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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与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62号原告: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杭州蓝天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计7935元,由原告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