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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信彩印包装厂与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彩印包装厂,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274号原告杭州××信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村。负责人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路。法定代表人宋××。原告杭州××信彩印包装厂诉被告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戚剑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信彩印包装厂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杭州××信彩印包装厂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多次要求原告为其生产加工食品包装膜等,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15150元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15150元。被告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信彩印包装厂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份,欲证明2008年12月18日,被告认欠原告加工费1515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之间经结算,被告认欠原告报酬15150元未付。2009年12月1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51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为被告生产、加工包装膜,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515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信彩印包装厂报酬15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杭州××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