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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与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8号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范××。委托代理人:邵××。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张权利的欠条明确写明债权人为“李乐”,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