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与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48号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住所地:瑞安市××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叶××。被告:范××。委托代理人:邵××。原告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与被告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张权利的欠条明确写明债权人为“李乐”,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瑞安××腾飞不锈钢材料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