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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丁恩与王之田、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恩,王之田,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崔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75号原告:丁恩,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强。被告:王之田,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崔文亮,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崔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恩诉被告王之田、蚌埠市国旅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崔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100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原告丁恩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马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