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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彬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与彬县煤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彬县煤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09)彬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彬县煤矿医院法定代表人史宏涛,院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北辰医疗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彬县煤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70元。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执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彬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立 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