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