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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93号原告: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