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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董阿土与任霞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阿土,任霞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董阿土。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任霞珍。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原告董阿土与被告任霞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阿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4.5元,由原告董阿土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