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与黄××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黄××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曾××。被告:黄××。原告曾××与被告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被告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起诉称:2005年6月25日,借款人王某某向原告曾××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5%,并由被告黄××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人王某某于2008年6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支付至2008年12月25日。因借款人王某某已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黄××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5年6月25日由借款人王某某出具、被告黄××担保签字的借条一张,待证借款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黄××担保的事实。被告黄××答辩称其为借款人王某某担保是事实。被告黄××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查明:2005年6月25日,借款人王某某向原告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黄××提供担保。嗣后经原告催讨,借款人王某某于2008年6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支付至2008年12月25日,被告黄××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曾××与王某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款人王某某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应及时予以归还。因原告曾××与借款人王某某并未对利息作出书面约定,故担保人黄××对利息部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000元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曾××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维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