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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4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彭远秋、李嫦娥与陈耀刚、雷绍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远秋,李嫦娥,陈耀刚,雷绍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444-1号原告:彭远秋。原告:李嫦娥。被告:陈耀刚。被告:雷绍玲。本院根据原告彭远秋、李嫦娥的申请,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3444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陈耀刚、雷绍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陈耀刚、雷绍玲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耀刚、雷绍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