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烟草公司嘉善分公司与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嘉兴市烟草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雄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烟草公司嘉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宏。委托代理人季彪。上诉人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百姓缘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