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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忠、丁治军、鲍安与徐忠、丁治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忠、丁治军、鲍安,徐忠,丁治军,鲍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023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递铺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永生,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忠,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时代新城2幢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33052319771219473x。被告:丁治军,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孝丰镇孝丰路1号,身份证号:3305231974********。被告:鲍安平,系安吉县人民武装部军官,军官证编号:南字第10110128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忠、丁治军、鲍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其中被告丁治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治军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丁治军的起诉。审判员 陶世文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      静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