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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叶杨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3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杨。2009年9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斌、姚振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第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杨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书记员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杨及其辩护人姚振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杨在担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住区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黄某、许某、蒋某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9525元,并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某、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借款协议、成本某、利息支付凭证、备忘录、房屋租赁合同、嘉文商厦办公用房招租挂牌资料汇编、函、会议纪要、试验报告、审查报告书、设计变更联系单、合作开发协议书、总承包书、请示、初步经济测算报告、简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公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工商登记材料、出院记录、杭州大厦购物卡帐、杭州大厦购物卡金额清单、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叶杨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杨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向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并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叶杨经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担任居住区公司总经理。2009年3月受委派兼任居住区公司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黄某、许某、蒋某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9525元,并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杭州银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嘉公司)在开发杭州西湖大道10号地块过程中,曾向该公司股东居住区公司借款人民币6000多万元。2008年4月,居住区公司以货币资金形式向银嘉公司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银嘉公司尚欠居住区公司人民币4200余万元及相关利息。银嘉公司董事长何某为了被告人叶杨能在银嘉公司的业务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在向该公司催讨欠款及要求偿还利息过程中给予适当照顾,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夕、2008年中秋节前夕、2009年春节前夕,三次在居住区公司被告人叶杨的办公室内送给叶杨银行卡一张,三张银行卡内均存有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叶杨予以收受。2008年4月,被告人叶杨作为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同意杭州孚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元泰公司)承租居住区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西湖区文新路163、165号嘉绿苑商铺;同年5月,被告人叶杨推荐杭州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承租居住区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西湖区益乐路25号嘉文商厦。期间,嘉文商厦实际交付日期被延误,在装修过程中又发现商厦底楼大梁出现裂缝致使丰盛公司的装修被迫停工等问题,丰盛公司向居住区公司提出租金减免、补偿等要求,被告人叶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予一定的照顾。孚元泰公司、丰盛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感谢被告人叶杨的帮助,于2008年4月,在居住区公司被告人叶杨的办公室里送给被告人叶杨万宝龙牌钢笔一支(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00元);于2008年4月在位于杭州万松岭的百瑞会所里送给被告人叶杨欧米茄牌男表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5625元)。2008年4、5月,被告人叶杨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黄某在医院里送给叶杨欧米茄牌女表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1920元)。2009年4月左右,黄某在翰林花园小区门口以顾问费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叶杨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9年7月左右,黄某在翰林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叶杨现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叶杨均予以收受。浙江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先后向居住区公司承包代建都市水乡水曲苑、嘉绿景苑东园、嘉绿福园等房产项目。2007年3月,居住区公司与杭州展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努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杭政储(2007)9号地块房产项目。世纪公司的副总经理、展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为搞好与居住区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叶杨的关系,取得居住区公司的帮助与支持,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期间,被告人叶杨在华侨饭店附近的澳门豆捞饭店里收受许某给予的路易威登牌男表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7000元)。200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叶杨在其办公室里收受许某给予的江诗丹顿牌男表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8000元)。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叶杨在其办公室里收受许某给予的卡地亚牌男表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6580元)。2007年2月,居住区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竞拍取得杭政储出(2007)5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5月,居住区公司与浙江纽蓝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蓝顿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安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的房产项目。纽蓝顿公司董事长蒋某为搞好与被告人叶杨的关系,获得居住区公司对该项目开发上的支持,以及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2009年5月左右,在余杭的一个农场里送给被告人叶杨面值人民币1万元的杭州市政府消费券;2009年7月左右,蒋某在居住区公司被告人叶杨的办公室里送给叶杨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被告人叶杨均予以收受。被告人叶杨使用杭州大厦购物卡个人消费人民币28000元后,将剩余人民币72000元的购物卡交给居住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丁加保管,并说明由单位职工领取用于单位的业务开支。2009年,被告人叶杨因严重经济违纪违法问题被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9年9月14日将案件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从叶杨及其家属处扣押万宝龙牌钢笔一支、欧米茄牌手表两只、路易威登牌手表、江诗丹顿牌手表、卡地亚牌手表各一只,从居住区公司办公室主任丁加处扣押价值人民币54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案发后,被告人叶杨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叶杨的原有供述,证明其在担任居住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负责居住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何某给予的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黄某给予的万宝龙牌钢笔一支、欧米茄牌手表两只、38万元现金、许某给予的路易威登牌男表手表、江诗丹顿牌手表、卡地亚牌手表各一只,收受蒋某给予的杭州市政府消费券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10万元,其中约6万余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交给公司办公室的丁加保管,由单位职工领取用于单位的业务开支,并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利益的事实。(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居住区公司系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3)任职某、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履历表,证明被告人叶杨系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以及其负责居住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事实。(4)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08年到2009年期间,时任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杨收受其给予的银行卡三张,卡内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事实。(5)证人黄某证言,证明2008年4月到2009年7月期间,时任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杨收受其给予的万宝龙牌钢笔一支、欧米茄牌手表两只、38万元现金的事实。(6)证人许某证言,证明2007年到2009年期间,时任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杨收受其给予的路易威登牌手表、江诗丹顿牌手表、卡地亚牌手表各一只的事实。(7)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09年5月到同年7月期间,时任居住区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杨收受其给予的杭州市政府消费券(面值人民币1万元)、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的事实。(8)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人叶杨2008年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及具体时间的事实。(9)借款协议、成本某、利息支付凭证、备忘录,证明银嘉公司向居住区公司借款,后部分借款转为银嘉公司增资款的事实以及银嘉公司支付过利息的事实。(10)房屋租赁合同、嘉文商厦办公用房招租挂牌资料汇编,证明孚元泰公司、丰盛公司向居住区公司承租嘉绿苑商铺上嘉文商厦办公用房的事实。(11)函、会议纪要、试验报告、审查报告书、设计变更联系单,证明丰盛公司承租的嘉文商厦因质量问题影响装修施工,居住区公司作为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经济补偿的事实。(12)合作开发协议书、总承包书、请示、初步经济测算报告、简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公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证明许某的公司向居住区公司承包了都市水乡水曲苑、嘉绿景苑东园、嘉绿福园三个房产项目,并且与居住区公司共同成立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杭政储(2007)9号地块的事实。(13)简某、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合作开发协议,证明居住区公司与蒋某的纽蓝顿实业公司共同组建了安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杭政储(2007)5号地块的事实。(14)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证明银嘉公司、孚元泰公司、丰盛公司、杭州展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15)杭州大厦购物卡帐、杭州大厦购物卡金额清单,证明被告人叶杨将72000元杭州大厦购物卡交给丁加保管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事实。(16)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扣押款物清单、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管物资收入书,证明对被告人叶杨家的搜查情况及涉案赃物的扣押情况。(1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叶杨收受的五只手表以及一支钢笔的估价情况。(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叶杨的身份情况。(19)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杨的归案情况。(20)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证明涉案赃款中人民币568000元暂扣于本院的事实。(21)被告人叶杨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叶杨的辩护人关于叶杨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叶杨是因严重经济违纪违法问题被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在此期间,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其经济问题已涉嫌犯罪,于2009年9月14日将案件材料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述情形也就排除了被告人叶杨存在自动投案的可能性,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的法定条件,且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被告人叶杨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叶杨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是正常履行职务,公司没有因此遭受损失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在于“权钱交易”,也就是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是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被告人叶杨当时的身份是居住区公司总经理,此后又兼任居住区公司董事长,无论是其本人还是行贿人都清楚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叶杨的职务和身份。被告人叶杨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二、暂扣在本院的人民币568000元、暂扣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万宝龙牌钢笔一支、欧米茄牌手表两只、路易威登牌手表、江诗丹顿牌手表、卡地亚牌手表各一只予以没收。暂扣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54000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莉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