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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邓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本案于200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邓某利用为被害人王某牌号浙A.5W978的300C克莱斯勒轿车泊车之机,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371-2号东方魅力时尚发吧附近的三号停车位,趁无人之机,用车钥匙上的遥控器打开该车后备箱,从后备箱的挎包内窃取人民币10800元左右。后被告人邓某将该赃款存入卡号为×××6220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内。当日,被害人王某发现失窃即报警后,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邓某的上述银行卡,卡内金额为人民币1900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蔡某、吴某、周慧珍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监控录像光盘、银行交易卡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与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且已追回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2010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08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岳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麟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