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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钱××、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钱××,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张××。被告钱××。被告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钱××、被告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夏×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