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钱××、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钱××,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张××。被告钱××。被告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钱××、被告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夏×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