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武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雨阳与郭熙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阳,郭熙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武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刘雨阳,男,汉族,1944年出生,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兰永红,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熙涛,男,1958年8月出生,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夏启哲,男,武穴市司法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保,男,武穴市司法局干部。原告刘雨阳与被告郭熙涛加工承揽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谦、郭鹏参加的合议庭,于200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雨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永红、被告郭熙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启哲、XX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雨阳诉称,2001年2月18日,我与郭熙涛签订了门窗承揽合同。我多次找郭熙涛结算,至今无果。故起诉要求郭熙涛支付承揽工程款及借款22944.4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1年2月18日的合同书1份。拟证实双方的合同关系;2、收条3张。拟证实郭熙涛收定金、购房款、线圈款;3、借条1张。拟证实郭熙涛借款1500元;4、欠条1张。拟证实郭熙涛欠装饰款6000元;5、门窗结算依据1份。拟证实结算依据。被告辩称,我与刘雨阳签订了一份门窗合同。合同约定按样品交货,但实际做的门窗与当初的样品有差距,即没有按合同的要求来做。对工程应当按工程量据实结算。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为��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武法技综鉴字(2003)27号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拟证实刘雨阳制作的门窗与样品不一;2、证人证言2份。拟证实刘雨阳提供了门窗样品;3、刘雨阳的收条1张。拟证实已经用一套商品房抵了工程款;4、武法技综鉴(2004)24号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拟证实原告制作的门窗的价款。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向易红卫做了调查。易红卫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5中门窗的数量、面积是其所写,但当时没有写价格。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拒绝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证据5算账没有算清。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易红卫证实该证据中的门窗数量、面积属实,故本院依法采信该证据中门窗的数量和面积。被告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4是司法鉴定书,原告拒绝质证,应视为原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8日,郭熙涛(甲方)与刘雨阳(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木制门窗,包做、包送、包安装及小五金。全套包门约180樘,每套门价290元,包窗按外皮计算平方,每平方价104元,乙方在甲方基础完工时付给甲方质保金4000元。甲方用承建的4楼西套商品房约150平方米,价每平方595元,抵付乙方门窗包门及木料款。门窗按样品门合���即可。违约罚款5000元。刘雨阳将样品送到了郭熙涛的工地。2001年2月14日,刘雨阳向郭熙涛交纳了4000元质保金。郭熙涛先后向刘雨阳收、借款33325元。2002年3月28日,刘雨阳收郭熙涛商品房一套,面积138平方米,每平方价格595元,房价计款82110元。刘雨阳后来在郭熙涛工地将门窗安装完毕。2002年8月10日,双方对门窗的数量、面积进行了结算,并由易红卫执笔出具了结算单。但双方未对价款进行结算。后来刘雨阳找郭熙涛讨要门窗款,郭熙涛以刘雨阳制作的门窗与样品不符为由拒付。刘雨阳制作的门窗,经鉴定与其提供的样品不符,其制作的门窗总价款为39035.5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因原告制作的门窗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窗价款及欠款22944.4元,因被告抵付原告的商品房的价款超过原告给被告制作的门窗价款及被告向原告收、借款,故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三)债务相互抵消”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雨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498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庆审判员 肖谦审判员 郭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