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泰顺××国土资源局与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国土资源局,季××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65号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泰顺县××××号。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欧××。被告:季××。本院公开审理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泰顺××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员 郑 小 秋代理审判员 董夫国人民陪审员林须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