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爱娟与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娟,杨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867号原告杨爱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民路**号***室。被告杨爱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新街***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娟诉被告杨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爱娟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