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2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被告李××。被告项××。原告刘××诉被告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李××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08年9月19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同意承担因违约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该借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李××、项××原系夫妻,2008年11月份协议离婚,该款系被告李××、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项××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刘××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除借条中利率约定过高外,对其他内容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刘××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期为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19日止,利息为月息叁分利,利息每月结算并付清。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付息。”被告李××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原告如约足额向被告李××出借该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二被告于2001年8月在遂昌县妙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0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原告刘××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项××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0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程瑞祥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