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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伟君与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君,陈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叶伟君,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水南街1号。被告:陈旭军,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上村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君诉被告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君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单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