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伟君与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君,陈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叶伟君,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鹤城镇水南水南街1号。被告:陈旭军,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上村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君诉被告陈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君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单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