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与谢和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327号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山陈。法定代表人:叶继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巧,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和利,省贵阳市花溪大道230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3元,减半收取1846.50元,由原告台州凯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 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