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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强××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63号原告:强××。委托代理人:洪×。被告:陈××。原告强××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弘远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8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借条一份,证实于2009年2月23日向其借款38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强××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舒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