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兰花与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花,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兰花,女,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增根,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兰花与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09)汉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兰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6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70.6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7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损失1879.42元,共计12994.02元。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张兰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觉完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对其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予以强制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峰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