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冯永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利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水岳,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开发区兴园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90元,由原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旭明审 判 员 许柏森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