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海飞与林海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飞,林海辉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49号原告:何海飞,渔民,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222号。委托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舟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海辉,渔民,住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桐照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飞与被告林海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飞于2009年1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何海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