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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敬培、温穗民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敬培,温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安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检察院。被告人郑敬培,曾用名郑建军,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西路六巷**号(原号码:三巷**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抓获,8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温穗民,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花县,身份证号码440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星屿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广州市越秀区北站新街1号502室。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抓获,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剑锋,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09)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敬培犯盗窃罪、被告人温穗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敬培、被告人温穗民及辩护人刘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日至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敬培在福安市、浙江省苍南县,以趁被害人游泳之际,盗窃被害人放置在岸边包袋内的小车钥匙、手机、现金后并将小车盗走的方式,共作案三起,盗得丰田威驰轿车、丰田TV180GLX-I3、本田思威CRV小车共三辆、诺基亚7260手机、仿制诺基亚N96手机各一部、现金2500元。被告人温穗民明知是赃车而向被告人郑敬培收购黑色本田思威CRV小车、灰色丰田TV180GLX-I3小车共二辆。经估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25926元。其中被告人温穗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二辆涉案车辆,经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35470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郑敬培独自窜至福安市富春溪边,趁被害人陈凌丰在河中游泳之际,盗走其放在溪边挎包内的一串车钥匙、现金500元、三星世纪风手机一部后,将其停放在福安附小门口的一辆闽J672**灰色丰田TV7180GLX-I3小车盗走。经联系,被告人郑敬培将该车开到广州以2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温穗民。2008年中秋前后,被告人温穗民又将该车以25500元销赃给网名“仔仔”的男子。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31692元。上述事实,俩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凌丰陈述、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车辆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郑敬培、温穗民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2、2009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郑敬培独自窜至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新村村横阳之江边,趁被害人董加松在河中游泳之际,盗走其放在岸边塑料袋内的小车钥匙后,将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浙CPC6**黑色本田思威CRV小车盗走。经联系,被告人温穗民到福鼎以3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敬培购买该车,并与被告人郑敬培将该车开到广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该车并归还失主。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23014元。上述事实,俩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加松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苍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车辆信息、领条、被告人郑敬培、温穗民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3、2009年7月23日下午被告人郑敬培独自窜至福安市湖塘坂冬泳基地,趁被害人缪月、林晓晖在河中游泳之际,盗走其放在岸边石桌上的车钥匙、一部诺基亚7260手机、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1000多元、身份证、工作证等)、一部仿制诺基亚N96手机、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00多元、工作证等)。后将被害人缪月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闽J639**白色丰田威驰小车盗走。经联系,被告人郑敬培将该车藏匿于三明永安,将仿制诺基亚N96手机、诺基亚7260手机分别销赃给夏品干、广州二手手机市场。现该车、仿制诺基亚N96手机已追回归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67600元、仿制诺基亚N96手机价值720元、诺基亚7260手机价值400元。上述事实,俩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缪月、林晓晖陈述、证人夏品干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领条、车辆信息、被告人郑敬培供述、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敬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省流窜作案多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温穗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俩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敬培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敬培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俩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俩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敬培、温穗民本案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55100元、25500元,应予追缴。对被盗的第一部轿车,价值131692元,俩被告人应共同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敬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温穗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三、被告人郑敬培、温穗民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55100元、25500元,予以追缴。四、责令被告人郑敬培、温穗民共同退赔人民币1316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兰张英审 判 员  王林清人民陪审员  丁碧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倩法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