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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8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吕利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家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