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18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吕利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家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