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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永兴与王小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永兴,王小康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7号原告俞永兴,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绍兴县福全镇福全山村9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传荣,浙江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康,越城区大众公寓14幢304室。原告俞永兴为与被告王小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告入股绍兴市晨煜服饰有限公司,以汇款和物资折合的形式对该合同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与另两名股东王招娟、王传根共同制订了该公司的章程,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绍兴市晨煜服饰有限公司经三股东同意,决定将该公司资产出卖。2009年2月12日,由被告王小康以绍兴市晨煜服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出资额的一半,即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买下,王小康以买入资产另行注册成立绍兴市璐晨服饰有限公司,但事后被告迟迟未将原告作为绍兴市晨煜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应得的买卖款支付给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产买卖款人民币105000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永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平平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