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任家杰、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任家杰,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家杰。被告: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任家杰、陕西德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8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