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倪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亮。199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7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2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3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0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亮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被告人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倪亮在本市西湖区胜利新村13幢,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4单元402室,窃得郑某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TCL牌数码照相机各一台。2、2009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倪亮在本市西湖区求是村62幢,撬门进入506室,窃得宋某的白金戒子一对。3、2009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倪亮在本市西湖区翠苑四区10幢1单元,爬窗进入702室,窃得温某的人民币3500元及IBM牌R4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50元)。4、2009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倪亮在本市武林路458号10幢1单元,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602室,窃得陈某的人民币10000元、18K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4250元)及手表二只。上述事实,被告人倪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某、宋某、温某、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倪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倪亮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倪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倪亮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楼杭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