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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杨甲、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杨甲,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韩××。委托代理人:杨乙。原告张甲诉被告杨甲、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