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杨甲、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杨甲,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韩××。委托代理人:杨乙。原告张甲诉被告杨甲、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