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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沈甲与沈乙、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沈甲,沈乙,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34号原告:徐××。原告:沈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沈乙。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沈甲诉被告沈乙、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徐××、沈甲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