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号原告陶某。被告鲍某,1970年9月8日,裕安区顺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