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丁小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小羊。2009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羊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晶、书记员彭伟、被告人丁小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丁小羊在本市上城区长明寺巷22号楼下,见被害人金某的牌号为浙A×××××的奥迪汽车停放在附近,遂用路边拣来的石头砸破该车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从副驾驶室前的储物箱中,窃得现金199100元并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丁小羊将赃款中的170000余元用于归还赌债。同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丁小羊在本市上城区复兴南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剩余的赃款1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陈述、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小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