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与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陈×,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