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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与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陈×,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00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陈×、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双 关注公众号“”